朱俊生:个人养老金税优产品期限利于发挥行业竞争优势

2022-11-23 21:53:3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23日电 (王蕾)中国银保监会22日正式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享受税优政策;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对相关合同作出明确标识。

“税优产品范围较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原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中新经纬专访时表示,满足一定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均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同时,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协助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指定或者变更;并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银保行业平台登记。

“目前保险、基金、银行、银行理财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正在通过不同的方式挖掘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初步形成跨业竞争格局。扩大保险税优产品范围,有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提升保险业在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地位。”朱俊生说。

税优产品期限要求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竞争优势

根据《通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二是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三是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要求;四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朱俊生表示,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的要求,一方面体现强化养老保险产品长期属性的监管和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没有对保险期间作过长的规定,使得保险产品与养老基金、养老理财等产品期限类似,有利于不同行业在大致相同的规则下公平竞争。

“保险业可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成为第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力量。”朱俊生说。

可适时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门槛支持更多市场主体进入

《通知》规定,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满足七项条件,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等。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是对养老险公司的要求有所放宽。”朱俊生说,“这是个重要突破,可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但从定量指标看,门槛相对较高,目前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公司可能不超过30家。”

朱俊生表示,设定经营门槛有利于行业集中优势资源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最近几年寿险市场增长低迷,行业亟待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降低经营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推动业务转型,走出目前增长低迷的困境。

“值得指出的是,个人养老金产品除了享受税惠,在产品形态上需要满足一些监管要求外,与其他寿险产品在监管层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设定额外更高经营门槛的必要性有待商榷。”朱俊声说,因为对经营主体的资格限制会造成相当多的市场主体不能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似乎不利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跨业竞争。

23日,中国银行(601988)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在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公示首批入选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中国人寿(601628)、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太平养老、泰康人寿及国民养老保险6家公司的7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列。(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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