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颜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7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颜艳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颜艳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存在大病保险理赔支付不及时问题,颜艳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处罚款12万元,对颜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黑龙江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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