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经营个人养老金细则出炉!仅29家机构可参与,专业养老险公司可适当降低门槛

2022-11-22 21:32:45 慧保天下 微信号 

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以及公募基金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相关规则落地后,如今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要求也正式敲定。继9月征求意见后,今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正式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业务须满足7大参与条件,依据慧保天下此前的粗略计算,目前只有29家险企符合这一条件。银保监会会否仿照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的做法,进一步公布具体企业名录,尚有待观察。

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进程

自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来,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委先后推出多项新规,快速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

2022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框架;

2022年9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5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同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同一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1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公布了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主要包括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

11月18日,证监会官网公示了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共有40家基金旗下的129只养老目标基金入选。

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通知》的详细解读,请看下文:

01

新增风险评级要求,29家险企符合条件,对专业养老险公司适当放低门槛

此前,相对于《征求意见稿》设定的个人养老金业务准入门槛,正式版《通知》中增加了一项要求。即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详见下文)。不过这对于入围保险公司数量并没有实质影响。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增加条目)

(五)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版《通知》对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给予“特别”关照。根据《通知》,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根据此条规定,太平养老也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整体来看,根据《通知》要求,慧保天下重点考察了第一、二、四项条件,发现如果按照2022年三季度末的数据来粗略计算,目前或只有29家机构满足这两项条件,具体如下:

表1.目前有可能具备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人身险公司

02

无论老产品、新产品,只要满足条件的年金险、两全险均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

正式版《通知》在针对产品的准入门槛方面,没有增加更多要求,只是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灵活交费”有了更明确的要求,要求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要求。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上面的规定不难发现,满足上面4个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都可以成为个人养老金产品。

此外,《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这意味着,这些产品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产品,也可以是新设计的产品,只要公司满足条件、产品满足条件即可。除税延养老险参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执行外,此前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试点险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可直接纳入个人养老金的产品范畴,无须另行审批。其他产品,则需履行一定的备案审批手续。

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延政策惠及范围将大大拓宽,对于保险准客户而言,将极大提升保险产品的吸引力,这对于提升保险业在养老金融中的地位将发挥重要作用;而对于通过其他途径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来说,其可选的金融产品范围也将极大拓宽,可满足其更多元的养老金融产品需求。

03

专款专用,不得接受客户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一项旨在解决养老筹资难题、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匮乏等难题的重要制度设计,涉及多个部门,横跨多个行业,除了各行业的监管部门会严格监管外,也势必会受到全社会的严格舆论监督,一旦发生舆情危机,其不但会对涉事人员、产品、机构产生影响,也一定会波及整个行业,乃至整个个人养老金制度。强力维护参加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销售误导,对于每一家参与的保险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

也因此,《通知》对于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合同时需要进行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

(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

(三)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

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依法合规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二)协助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指定或者变更;

(三)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保险行业平台登记。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04

增强信息披露,保险公司需建立个人养老金服务专区

信息披露作为增强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一种手段,近年来被监管广泛运用,《通知》对银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进行了明确: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银保行业平台应当定期公布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投诉、教育宣传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现金价值,以及相关保险责任等。

十四、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据悉,目前,中国人寿(601628)在其“寿险APP”中,已经正式上线个人养老金服务专区,专区首期提供个人养老金知识普及、问卷调查、信息披露等功能。

05

不得炒作,险企需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中介、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作或修改

在产品销售方面,《通知》规定:

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授权分支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制作或修改。

06

明确监管手段,可采取约谈、整改、通报、行政处罚、乃至停止资质等手段

对于监管手段,《通知》明确:

十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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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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