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渔溪营销服务部、庄凤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渔溪营销服务部、庄凤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庄凤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渔溪营销服务部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庄凤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渔溪营销服务部处以21万元罚款;对庄凤萍给予警告,并处7.1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1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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