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制度又进一步!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图片来源:壹图网
《办法》首次明确了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具体开户细则,并划定了领取条件。一直以来,保险业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办法》的正式出炉,保险业面临怎样的机遇,又当如何借势发力?
需开立相互绑定的两个账户
根据《办法》,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 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同时,参加人还需要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
在缴费方面,《办法》显示,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的上限。不过,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未来有调整的空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参加人参与个人养老金可获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此前政策,个人参与过程中,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在运行过程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对于个人养老金相关细则,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分析,个人养老金政策的落地,尤其是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改变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率较高的状况,对于保险行业大力发展个人养老金,拓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参加人自主决定投资计划,拟定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可选
《办法》设定了缴纳个人养老金的额度上限,但在投资计划方面给予了参加人自由选择的空间。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在参与过程中,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如果参加人选择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哪些产品可供选择呢?根据《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需要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五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缴费灵活性等要求。
对此,宋占军表示,将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范围,符合当前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市场的产品状况。未来随着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政策,保险行业将有望迎来新的增长点。
一直以来,保险业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都具有重要作用。此前,行业在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方面就有所尝试。2018年,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而试点过程中,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也是一大亮点。
当前,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渐行渐近,一些头部寿险公司和专业养老险公司纷纷“摩拳擦掌”,等待细则落地加速布局市场。业内一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内部人士此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公司在个人养老金方面早已有所布局,正在设计产品、搭建相关系统,也希望能拿到第一批试点资格。
11月4日,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在产品方面,公司加速产品开发,丰富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全力开展个人养老金产品准备工作;在系统建设方面,通过个人养老金保险中台快速实现了与多家银行、行业信息平台的快速对接及测试。
对于保险业在个人养老金方面的优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分析,养老保险产品期限长,在人口高龄化和长寿化背景下可以帮助客户做长期养老储备。同时,养老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复利,在长生命周期内可发挥复利效应,利用时间价值获取被动收入与长期增值,促进养老财富积累。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