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10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常青
单位
名称
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变更公司营业场所一案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青岛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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