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富德生命大连分公司关于撤销人民路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富保寿连〔2022〕89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做好该机构撤销后的人员安排、单证保管等善后工作,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该机构撤销情况及后续服务事宜。
三、自获得批准之日起该机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你公司应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我局;逾期不缴回的,由我局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五、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地方性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公告,报纸发行地域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六、你公司应当持本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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