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行为管控,从源头治理自保互保业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三明银保监分局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通知》首先明确了自保件、互保件的定义和监管范畴,即为“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不包括团体保险”“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不包括团体保险”。
《通知》对保险机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相关制度建设要求。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等。二是明确禁止性管理要求。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业绩考核、佣金水平等进行限制,从源头上抑制不按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的行为,加强保费数据真实性管控,严禁各类数据造假行为。三是加强系统建设能力。督促保险机构加强业务系统建设,完善管控流程,增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别能力,确保销售信息真实、完整。四是保证销售人员合法权益。保险机构要保证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的销售人员依法享有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保障销售人员正常的保险保障需求不受影响。五是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一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响应异动处置。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妥善处置自保件和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避免发生舆情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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