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5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叡 | |
单位 | 名称 | 黑龙江博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志刚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黑龙江博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持续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李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黑龙江博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罚款2万元,对李叡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黑龙江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0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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