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吴隽、胡永银、胡敏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隽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1.财务数据不真实;2.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公司予以合计20.5万元罚款;对胡敏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对胡永银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吴隽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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