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公司、吴隽、胡永银、胡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隽、胡永银、胡敏

单位

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财务数据不真实;2.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公司予以合计20.5万元罚款;对胡敏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对胡永银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吴隽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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