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袁春生、赵虹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 | 个人姓名 | 袁春生、赵虹宇 |
单位 | 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赵德鹏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2.内控制度不健全; 3.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4.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到位。 袁春生、赵虹宇对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对袁春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赵虹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黑龙江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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