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杨博识、王蓓)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杨博识、王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 | 个人姓名 | 杨博识、王蓓 |
单位 | 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徐太宇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业务数据不真实。 2.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杨博识、王蓓对业务数据不真实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对杨博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对王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黑龙江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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