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公司、吴永玲、刘祥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公司、吴永玲、刘祥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 | 个人姓名 | 吴永玲、刘祥魁 |
单位 | 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亮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吴永玲、刘祥魁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吴永玲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刘祥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黑龙江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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