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6号)

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张春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张春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个人姓名

张春艳

单位

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蔡景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张春艳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张春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黑龙江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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