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银保监复〔2022〕451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郑剑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保险浙〔2022〕76号)收悉。经审核,郑剑峰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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