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齐宝娟、高明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齐宝娟(时任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经理) 高明远(时任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内勤) | |
单位 | 名称 |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齐宝娟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1.编制虚假资料; 2.投保信息公示错误。 | ||
行政处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2. 《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合计处35万元罚款;对齐宝娟给予警告,合计并处2万元罚款;对高明远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唐山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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