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唐正文
单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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