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63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63号

当事人:吴刚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0111975********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

职务: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该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代理销售未在辽宁银保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等6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涉及保单23笔,保费127491.7元,代理手续费16760.21元。你于2021年8月任职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任职通知及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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