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安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8年10月至2020年, 你公司在开展车险业务过程中,将在职职工营销的部分车辆保险业务挂在虚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或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 23.55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 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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