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林:新规助力20万亿保险资管长期投资

2022-08-09 21:11:3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8月9日电 (王蕾)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保险资管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细化业务范围,并优化股权结构设计,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等。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徐高林对中新经纬研究院表示,《规定》将极大促进保险资管公司规范发展,尤其是通过成立各类子公司的方式,在有关投资市场崭露头角。

“它是2004年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来,保险资管行业十多年改革发展成果的集大成者和监管确认。”徐高林表示,在大资管市场,保险资管公司将以长期投资、稳健投资的特长和优势逐步在养老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市场树立自己的形象、创建金字招牌。

明确保险资管“姓保”和业务范围

《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徐高林表示,《规定》最大的亮点首先是概念含义的确认,《规定》明确要求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里保险公司持股超过50%,以此确保其“姓保”;其次是业务范围的确认。

“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范围获得了连续多年的拓展。”徐高林说,在资金管理范围上,从自家母公司拓展到其他保险公司,再到企业年金、社保基金,最后拓展到公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从场内交易的债券股票拓展到场外交易的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和房地产等;甚至在机构性质上,已经从单纯的买方机构转变为“双面机构”,有了发行资管产品和ABS等投行业务。

他认为,有的业务需要成立子公司或专门的事业部。这些在《规定》里都得到系统性确认。坚持市场化导向,优化业务经营规则,将助力保险资管立足长期投资,提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水平,助力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资金及其他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虽然其管理的资金主体目前仍然是险资,但《规定》并未对险资占比作出限定。”徐高林表示,同时,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子公司,对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等,都是本次《规定》崭新的亮点。

比如,《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自有资金运用方面,《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可以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原则上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夯实机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机制

《规定》新增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专门章节。徐高林指出,行业特色的管控制度,比如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等都在《规定》里得到确认。

“《规定》把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一系列措施予以制度化。”徐高林说,“毋庸讳言,保险资管公司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成长的烦恼’都是正常的,监管部门已经及时出手,研究解决了相关问题。这些经验在《规定》中得到比较充分的总结和提炼,集中体现在第三章公司治理部分。”

《规定》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关键人员管理,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梳理符合保险资管公司特色和发展需要的高管范围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管理。

同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形成体系完备的保险资管监管制度框架

自2003年以来,中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

徐高林说,《规定》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落实扩大对外开放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规定》优化股权结构设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

徐高林表示,2017年以来,作为新一轮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部分,保险资管公司的中外合资及外资股比开放问题也提上日程。2018年5月,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家合资保险资管公司获批筹建;2021年1月,安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首家外资独资保险资管公司获批筹建。本次《规定》确定认和扩大了对外开放成果,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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