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不得委托销售人员中介自行修改,银保监会拟规范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

2022-08-02 17:11:04 北京商报网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8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明确,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等信息。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在保单承保后,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单查询通道。若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同时,《办法》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内容和主要特点。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经其总公司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办法》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办法》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

(责任编辑:冀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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