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刘菁)

(刘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刘菁

单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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