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菁)
(刘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 ||
被处罚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刘菁 |
单位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 ||
单位 | 名称 |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负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州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7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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