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唐力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滁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唐力伟 | |
单位 | 名称 |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唐力伟作为公司负责人,应就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业务承担主要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滁州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7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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