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孔芳
单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销售误导、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常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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