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咸宁监管分局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沙坪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咸银保监复〔2022〕4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沙坪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鄂阳光产险〔2022〕44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沙坪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该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咸宁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银保监会咸宁监管分局

2022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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