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银保监函〔2022〕18号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贡井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川太保寿〔2022〕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贡井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获得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我分局缴回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贡井营销服务部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你公司要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做好客户服务的承接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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