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2号)
当事人:李慧梅
住址:太原市亲贤街
职务: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营销管理本部营销培训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李慧梅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9月4日,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组织召开答谢会,现场使用由太原营销管理本部制作的、内容存在“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银行存款利率越来越低 越存越穷”“你的银行存款将被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不会再有5年快返型产品 不会再有5年每年返还100%保费的产品”等误导性表述的销售课件讲解。2名人员在参加活动后购买了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的产品,保费合计162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慧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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