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25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25号

当事人:张桂静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31973********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

职务: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该分公司及所辖鞍山中心支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等7家中心支公司将部分无保险中介资质的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和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代理业务。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合计40604.08万元、手续费合计7724.55万元,其中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涉及保费38433.12万元、手续费7335万元,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及保费2170.96万元、手续费389.55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车代业务部负责管理全省车商与代理业务,你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车代业务部,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虚构中介业务的情况说明、虚构中介业务数据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该分公司在2019年度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阶段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6月2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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