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30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30号

当事人:高英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4197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职务: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2019年8-12月,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沈阳市新民雨田实验中学、沈阳市沈北新区雨田实验中学等3所学校经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新华人寿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实际投保人为学生家长),共涉及保费101.016万元。新华人寿沈阳中心支公司共计向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业务的佣金57.57万元。2019年12月,你安排与你有资金拆借关系的第三方人员王文琪向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工作人员杜小可、孙晓会的银行卡转账9.03万元;安排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与之有合作关系的阜新市太平区平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推广费、服务费33.72万元,阜新市太平区平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扣除服务费后,按照你提供的卡号向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工作人员杜小可、孙晓会、刘巍3人的银行卡转入资金。根据相关转账记录,3人共计收到阜新市太平区平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转款24万元。

你时任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并直接经办上述业务,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涉案业务明细、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与科技公司的服务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相关人员银行卡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条,我局对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6月2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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