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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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银保监罚决〔2022〕33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主要负责人:郭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你分公司将38968笔车险业务虚构成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区营业部、铁西分公司、沈阳沈水分公司、皇姑分公司和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鑫融分公司、汇鼎鑫分公司、吉云宝分公司等8家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9343.24万元,佣金2042.93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虚构中介业务明细、车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合作说明表、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在2019年度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阶段已通过上级公司向我局报告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6月2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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