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32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32号

当事人:郭忠民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3021967********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职务:中国太平洋(601099)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分公司将下辖各中心支公司的115954笔车险业务虚构成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和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专业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16452.60万元、佣金4833.19万元。其中,虚构成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专业代理车险业务共计48804笔,涉及保费6699.20万元、佣金1566.83万元;虚构成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专业代理车险业务共计67150笔,涉及保费9753.40万元、佣金3266.36万元。你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虚构中介业务明细、互联网系统信息维护申请单、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该分公司在2019年度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阶段已向我局报告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对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6月2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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