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银保监复〔2022〕35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你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关于撤销个旧支公司的请示》(滇阳光人寿〔2022〕2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三、你公司应做好该机构撤销后的人员安排、单证保管等善后工作,不得再以上述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
四、自批准撤销之日起,该机构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上述机构保险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红河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31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