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石河子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石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区198号

法定代表人:伍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行为

人保财险石河子市分公司所属的一三三团营销服务部、一四四团营销服务部原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在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变更营业场所和机构管理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石河子银保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分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石河子银保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