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东利,时任国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
单位 | 名称 | 国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魏新民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国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处三十五万元罚款;对杨东利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河北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5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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