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22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2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孙卓越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

住址:沈阳市********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我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着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费、专业服务费科目,以向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费用名义列支2000.43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获取资金1700.37万元,用于补贴结算承保的车险业务手续费外的展业费用。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你作为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审批报销金额1491.57万元,对此期间的违规事实知情并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资金使用方式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做出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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