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银保监复〔2022〕128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你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关于撤销安宁支公司的请示》(滇阳光人寿〔2022〕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三、你公司应做好该机构撤销后的人员安排、单证保管等善后工作,不得再以上述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
四、自批准撤销之日起,上述机构的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回上述机构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云南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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