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银保监分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筹建胡杨河支公司的通知

伊银保监复〔2022〕5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

你中心支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杨河支公司的请示》(奎屯阳光产险〔2021〕10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支公司筹建胡杨河支公司。

二、你中心支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中心支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该机构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该机构方可开业。

伊犁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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