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与果园二路交汇处西南角云中仙居二期401室和2楼东侧

主要负责人:陈皓

当事人:刘炎宏

身份证号码: 42080219750623XXXX

住址:荆门市东宝区

职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徐洁

身份证号码: 42080219780412XXXX

住址:荆门市掇刀区

职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一)2021年4月,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先后向荆门市掇刀区XX超市(以下简称“XX超市”)账户支付7632元、18700元、19200元、48880元共4笔合计94412元,财务凭证显示用于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银保业务部购买记事本、拉边袋、大米、食用油、四件套等物资。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实际采购73000元物资,XX超市将剩余21412元扣除10个点费用后返现19300元给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用于公司其他费用支出。

(二)2021年7月至10月,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先后向XX超市账户支付4680元、1900元、3243元、4500元、18480元共5笔合计32803元,财务凭证显示用于银保业务部购买红酒、茶叶、食用油、口罩、电水壶等物资。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实际仅向XX超市购买口罩花费810元,XX超市及其关联方何XX在扣除10个点费用后将剩余28760元分两笔(12160元和16600元)转入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银保业务部员工陈XX账户,用于公司其他费用支出。

上述9笔费用支出均由银保业务部发起预算申请、采购申请和财务报销流程,时任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副总经理刘炎宏分管银保业务部,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银行资金往来明细、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二、未严格审核代理人学历证书

经调阅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2021年入职的个人代理人档案,发现代理人苏XX、熊X等多人学历证书系伪造。其中,学信网系统中无苏XX、熊X、贾X、何XX等4人大专学历信息,湖北省高中毕业证查询系统中无徐XX高中学历信息,夏X学历证书发证时间“19970638”有明显的逻辑错误。

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营销业务部负责代理人日常管理,包括入职、离职、异动实务操作、档案管理等,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徐洁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学历证书、营销业务部各岗位说明书、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予以罚款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刘炎宏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上述未严格审核代理人学历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徐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对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对刘炎宏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徐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5月6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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