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保监局关于于海波任职资格的批复

深银保监复〔2022〕183号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于海波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亚太财险报〔2022〕9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于海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四、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深圳银保监局

2022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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