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8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白维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50419691021****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欺骗投保人等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该分公司销售的部分保单中,有57件存在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问题,包括保险责任讲解不准确,遗漏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其中你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上述保单15件。你作为该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录音逐字稿中质检问题的归纳清单、销售录音、录音文字整理稿、保单涉及的保险条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行为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该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列支费用275636.24元,用于向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电销业务人员支付激励方案兑现费用,其中你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上述费用270868.30元;该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列支费用116903.99元,用于向第三方人才服务公司支付费用,但并未发生真实招聘活动,其中你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上述费用22819.64元。上述行为导致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你作为该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直效营销业务合作协议书、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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