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6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沈洪利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8119850207****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欺骗投保人等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该分公司销售的部分保单中,有57件存在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问题,包括保险责任讲解不准确,遗漏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其中你担任该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期间涉及上述保单16件。你作为该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录音逐字稿中质检问题的归纳清单、销售录音、录音文字整理稿、保单涉及的保险条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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