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银保监复〔2022〕33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撤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的请示》(川阳光人寿〔2022〕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
二、你司应当自获得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缴回原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的保险许可证。
三、你司要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做好客户服务的承接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022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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