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复〔2022〕183号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冯春担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及相关补充材料(中航安盟〔2021〕455号,中航安盟〔2022〕66号、113号)收悉。经审查,冯春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实际到任履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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