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银保监罚决〔2022〕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杨晓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你公司将团险渠道分管经理谢某某经办的学平险和农村小额保险等直销业务虚挂在边某某、李某某、李某、谢某某和尹某某等5名个人代理人名下,共计涉及业务61笔,保费261.84万元,套取佣金62.42万元。上述个人代理人将虚挂业务涉及的佣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返还给谢某某,谢某某将佣金主要用于教育捐赠和走访客户等。
上述事实,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4月18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