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徐小钢)
(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徐小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徐小钢 | |
单位 | 名称 | 河源中心支公司 |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徐小钢 | ||
案由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 徐小钢负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 对徐小钢警告并罚款1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河源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4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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