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银保监复〔2022〕22号
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太安农险浙分〔2021〕7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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