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张丹丹
单位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中心支公司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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