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丨关于“隐瞒病史”风险提示

2022-03-15 11:54:21 和讯保险 

  【案例简介】

  客户李某于2020年1月1日投保一款我司医疗保险,并于2021年3月4日前往医院就诊并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于2021年4月16日提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理赔申请。

  经排查发现,客户曾在2020年10月28日-10月30日因甲状腺结节住院,同时,既往病史中提示“3年前发现甲状腺结节,并行甲状腺结节射频消融术,后复查结节持续存在”。回顾签单情形,其服务营销员有明确问询客户甲状腺情况,客户表示无异常,未如实告知病史。

  综上情况,因李某投保时刻意隐瞒甲状腺异常史,避重就轻告知自己健康状况,本案最终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处理。

   【案例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第一原则,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同时也要求客户诚信投保,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及疾病史。

  结合本案,消费者投保时避重就轻,对即将发生的风险故意隐瞒,意图骗取保险金赔付,该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消费风险提示】

  诚信是营商之道、立人之本,投保时如实告知是消费者的义务。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逐条询问的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如实告知,真实反馈保单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了解产品内容,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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