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雪梅 | |
单 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费率责任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责任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内蒙古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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