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毕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邓连祥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毕节中心支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予以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毕节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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